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申请执行可以变更、追加股东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2/8/24 9:43: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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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什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意义?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面临着诸多问题:相应的裁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平衡难、公司以具备破产原因认定难、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审查难等等。

 

建议,涉及此类案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全面分析、切实把握个案情形后,及时主张,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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