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饭店中途散伙 3万元为欠款还是投资款?

  发布时间:2023/1/8 9:12: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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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伙开店中途散伙,写下欠条后拒绝支付散伙投资款。昆山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来徐某与王某、李某三人属于亲戚关系,李某是王某的妻子,两家人家关系处的一直不错。2015年3月,徐某与李某两人在一次

     合伙开店中途散伙,写下欠条后拒绝支付散伙投资款。昆山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来徐某与王某、李某三人属于亲戚关系,李某是王某的妻子,两家人家关系处的一直不错。2015年3月,徐某与李某两人在一次喝酒聚餐时,合计着合伙经营个饭店,于是没几天徐某就拿出3万元投资款给王某,没过几天,两人的大排档饭店就红红火火的开张了,可谁知饭店才没开十几天,徐某却提出要求退伙的要求。2015 年5月,李某为了化解这一纠纷,就徐某与王某合伙经营饭店的投资款向徐某出具了一份署名为“王某”的借条,而徐某在收到王某妻子李某出具的该借条后也从饭店退出,此后就再未在饭店经营或工作。李某在向徐某出具了借条后,将此事告知了王某,而王某也未提出异议。后来因为饭店经营不善,王某就将该饭店对外转让,转让所获得的款项由王某独自占有,对于对外转让饭店一事,王某也没有明确显示出与徐某协商过。现在徐某起诉要求王某、李某归还借款3万元。

  然而庭审中,李某称自己没有和丈夫王某商量就写下了这份凭据,也就是徐某提供的这张借条,在饭店经营期间,徐某也一直在饭店工作,饭店的进出帐都是由徐某在管理,所有李某认为自己写下的凭据是徐某投资款而不是借款,不应该偿该笔款项。

  法院受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徐某与王某当初两人合伙经营饭店,徐某后来提出退伙请求,王某的妻子李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在李某出具完借条后,李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而王某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自此,徐某就退出离开。李某向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对合伙开饭店的清算,并且是以王某的名义出具的,所有徐某有理由相信是获得了王某的授权许可,客观上王某知道此事后也未提出异议,且在徐某离开饭店后,王某个人独自对饭店进行了处分。因此,王某对于李某与徐某之间的清算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应当按李某出具的借条向徐某偿还相应的债务。因本案债务是发生在王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且该债务是因王某与徐某合伙饭店所产生,故本案债务为王某、李某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他们共同承担。最后法院判决由王某、李某向徐某支付该3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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