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纠纷,无法自行清算,可以起诉经法院强制清算

  发布时间:2023/3/27 10:42:4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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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个人合伙纠纷中,合伙一方常常违背诚信否认合伙关系、不配合自行清算的。而未经清算起诉到法院,有些法院又不予处理。之前也做过类似的案件,调解结案。2022年年底,又遇到类似案件,由于标的额大,一直不敢直接起诉


在个人合伙纠纷中,合伙一方常常违背诚信否认合伙关系、不配合自行清算的。而未经清算起诉到法院,有些法院又不予处理。之前也做过类似的案件,调解结案。2022年年底,又遇到类似案件,由于标的额大,一直不敢直接起诉。经过研究,个人合伙,未经清算,是可以直接起诉的。不只是有法律规定和法理的支持,还查到了法院的案例。个人合伙终止后如双方不能自行清算,任何一方均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清算,这一诉权任何一方均可享有,而不以双方必须已经自行完成清算为前提。

一、无论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个人合伙终止后是否必须清算没有规定,也未规定合伙清算是提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不影响合伙人要求处理合伙财产的诉权。

法律规定公司、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其原因在于公司和合伙企业属于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个人合伙属于合同性质的合伙,其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因此如何清算是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未经清算而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处置并不影响合伙人就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有些判决以合伙双方应进行清算作为分配合伙财产的前提无任何法律依据,且严重违背个人合伙关系的法理,直接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合伙清算的诉权。

二、诉讼系因合伙双方无法自行清算,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清算,有些判决认为应提供自行清算的证据属强人所难,有违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

有些判决直接以双方未清算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敷衍了事,实质上是回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拒绝裁判,严重违背“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则,根本无法化解矛盾纠纷,有违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

为佐证前述观点,以下两个生效判决可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37号案认为:“关于合伙清算程序,我国法律对个人合伙解散时的清算程序未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个人合伙未经清算而对财产予以分割处置,不影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会对债权人的实际利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确定了合伙盈亏的情况下,直接对剩余合伙财产进行分配的作法,不构成程序违法。邹维福提出合伙未经清算不能进行财产分割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1166号案认为:“现行法律对于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合伙清算也并非提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故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不影响合伙人要求处理合伙财产的诉权。一审判决以三人合伙关系终止后没有进行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盈亏不明为由驳回廖昌利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当,有悖于合伙协议纠纷这一诉讼案由设立的初衷,应予纠正。”

综上, 要求合伙双方自行完成清算才能诉诸法院无法律依据,事实上无法自行清算才是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提起诉讼的实质就是要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清算,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组织对账清算,如一方不配合对账或者无法对账,还可以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伙期间的成本及利润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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