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债权人起诉股东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3/3/31 16:12: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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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46号原告:顾玉霞,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何新华,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吐鲁番市。被告:黄姗,女,1989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46号

原告:顾玉霞,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何新华,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吐鲁番市。

被告:黄姗,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袁秀,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顾玉霞与被告何新华、黄姗、袁秀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顾玉霞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何新华、黄姗、袁秀系北京易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扣公司)的股东,顾玉霞与易扣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易扣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菜市场内部分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等事宜。在办理餐饮执照过程中,因易扣公司无法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导致无法开展经营,易扣公司承诺退还房租、押金、人员工资、设备损失及装修损失等损失,但至今未给付。2019年3月18日,易扣公司经决议解散,何新华、黄姗、袁秀作为清算组成员,未经正常清算程序即注销易扣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就易扣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何新华、黄姗、袁秀赔偿租金及保证金305888元、装修损失977825.69元,支付寻找替代房屋期间损失261887.5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现何新华、黄姗、袁秀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故对本案无管辖权。清算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易扣公司系在北京市丰台区工商局完成注销登记,无证据证明何新华、黄姗、袁秀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行为,发生在石景山区,顾玉霞的住所地亦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故北京市石景山区并非侵权行为地;债权人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义务系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债的性质应为法定侵权之债,并非合同之债,该债直接发生的依据不是租赁合同,而是法律规定,故原租赁合同履行地不能作为侵权行为所在地,按侵权纠纷理解,对本案也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应移送清算组负责人何新华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所地法院。2020年10月1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7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处理。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认为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顾玉霞与何新华、黄姗、袁秀作为股东的易扣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清算责任纠纷。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路街道幸福社区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证明》及何新华于2021年2月9日出具的《声明》证实,何新华已有两年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2021年5月13日,何新华提供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何新华自2019年1月至今租房居住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向家嘴5号6栋1403号。因被告何新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辖区内,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本案依据被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较为妥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本案中,顾玉霞与何新华、黄姗、袁秀作为股东的易扣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承租易扣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菜市场内部分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等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顾玉霞以易扣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为由,主张对易扣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何新华、黄姗、袁秀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起诉情况看,顾玉霞与易扣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的用于餐饮经营商业用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菜市场,顾玉霞提起诉讼称因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履行合同取得对易扣公司的债权,顾玉霞主张的何新华、黄姗、袁秀作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侵害顾玉霞债权的结果,可以认定发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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